法規名稱: 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
以書面命其負擔。
前項搜救所需費用,指下列項目:
一、相關政府機關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費、差旅費及
    保險費等費用,並以政府機關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之。
二、本府徵調、委任或僱用之民間勞務等費用,並以本府實際支付者計算
    之。
三、本府徵用、徵購、租用、申請政府或民間之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
    、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油料、耗材
    及水電等費用,並以實際支付者計算之。
四、其他因搜救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負擔搜救所須費用以投保之登山綜合保險核定之搜救費用為上限。但違反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可歸責於
當事者,由當事者全額負擔前項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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