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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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彰顯我國
    傳統崇老敬老美德,對資深市民表達敬意,並歡度重陽佳節,於每年
    重陽節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發放重陽節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
    老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本市市民於重陽節年滿六十五歲(含當日,以實歲計),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且於發放敬老禮金時尚健在者。

三、發放標準:
    (一)年滿六十五歲至七十九歲資深市民,每人發放新臺幣三千元。
    (二)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資深市民,每人發放新臺幣六千元。
    (三)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資深市民,每人發放新臺幣九千元。
    (四)年滿一百歲以上資深市民,每人發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名冊編造:
        1.由本府函請各戶政事務所提供就當年度節前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名冊,並轉送各區公所。
        2.各區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所提供之名冊製作發放名冊,於節前
          四十五天前將發放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報府以憑辦理預撥禮金。
    (二)禮金發放:
        1.本府依各區公所發放人數統計表及公所領據,於節前十五天前
          將禮金撥入各區公所。
        2.各區公所應於發放期間由里幹事或里幹事會同里、鄰長共同發
          放禮金,本府同時請媒體宣導提醒民眾。
        3.禮金應由本人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以蓋
          手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者加蓋職章認證。由代領人代領時
          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當事人關係及姓名。
        4.凡領取禮金長者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夫姓者
          ,得由發放人加蓋職章認證係屬同一人。
        5.名冊中若有遺漏長者姓名者,請區公所先行墊付,嗣後向本府
          核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6.經冊列受領敬老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
          ,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
          發給者不予追繳。
        7.本敬老禮金發放以重陽節前二週開始發放為原則,因故短時間
          無法發放者,得交由里幹事繼續發放至十二月一日止,未於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補發者,餘款一律繳回本府。

五、本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與協助,方得
    順利推動,為獎勵相關人員之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其獎勵方
    式如下:
    (一)本府、各區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暨督導業務之主
          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酌予敘獎,每名以嘉獎一次至二次為限
          ,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區公所相關協辦人員(包括里幹事或其他協助人員),由各
          區公所視其配合度、發放禮金情形及辛勞程度等,酌予嘉獎一
          次至二次。

六、發放單位應於發放截止日期後二週內檢附印領清冊、清冊電子檔,併
    同結餘款繳還本府,以憑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