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並受教育局
  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察所屬員工。

  體育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幹事兼任。

  體育場置幹事、辦事員。

  體育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嘉義縣政府主計室、人事室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外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兼任主管順序代行之
  。
  幹事因故同時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編制職稱順序代行之。
  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體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體育場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