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教育階段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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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國民教育階段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獲得適性安置,特依據特殊教
    育法第十三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九條,及嘉義縣
    (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
    點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
    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
    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三、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經鑑定後達下列各款標準者,稱為嚴重情緒障礙學
    生(以下簡稱情障生):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
        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
        一
        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四、前點第三款所稱經評估所需之時間為三個月,即經家長或導師發現後
    ,自學校執行個別化輔導策略並做成完整的觀察輔導紀錄,至交由家
    長經過醫師診斷或由學校提報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
    特教資源中心)經過教育診斷止。

五、情障生之篩選,應由其所屬學校之普通班教師填寫特殊需求學生轉介
    表(100R),而由校內初篩教師負責審核。
    經前項審核通過者,已領有情緒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由學校提報
    特教資源中心進行心理評量。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依附件所訂
    流程進行相關程序。
    經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
    合研判鑑定為嚴重情緒障礙者,除經決議安置外,學生所屬學校請自
    行向嘉義縣學生心理諮商中心申請心理輔導時數。經鑑輔會綜合研判
    認定非情障生者,由學校持續就學生之學業、社會、生活及人際四面
    向追蹤輔導。
    情障生之鑑定安置流程詳如附件,所需測驗工具由本縣特資中心提供
    ,鑑定後安置決定,由本府另行函知各校。

六、情障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申請、輔助器材、
    支持性服務、校內師生特教宣導及學習輔導,由各校辦理。
    本府可委由特定學校辦理情障生巡迴輔導支援性服務或受理申請特殊
    教育方案。

七、提供情障生心理評量之人員,依據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制度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