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國民教育階段學習障礙學生,獲得適性安置,特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十三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及嘉義縣(以
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
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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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
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
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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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經鑑定後達下列各款標準者,稱為學習障礙學生(
以下簡稱學障生):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
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
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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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三款所稱經評估所需之時間為一學年,即自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研判為疑似學習障障
礙之學年度起,進行學習輔導,而於次學年度提交本縣鑑輔會綜合研
判以確認其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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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障生之篩選,應由其所屬學校之普通班教師填寫特殊需求學生轉介
表 100R ,而由校內初篩教師負責審核。
經前項審核通過者,應由各校普通班教師或校內初篩教師進行讀寫算
基本能力檢核,再送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進
行評估,評估通過者由各校檢具相關資料提送嘉義縣特教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特資中心)進行個別智力測驗。
特推會評估未通過者併前項審核未通過者,由各校於原班級進行補救
教學或教學輔導、親師溝通,及由各校特教教師或嘉義縣特殊教育輔
導團提供諮詢服務。
經第二項個別智力測驗者,應由本縣特資中心及學障生所屬學校各檢
送相關資料提請本縣鑑輔會,經綜合研判鑑定為學障者,並決議安置
及輔導措施。經鑑輔會鑑定為非學障者,依第三項規定辦理。經鑑輔
會鑑定為疑似學生者,由普通班教師填寫觀察輔導紀錄表,並依第三
項規定辦理。
學障生之鑑定安置流程詳如附件,所需測驗工具由本縣特資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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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障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申請、輔助器材、
支持性服務及學習輔導,由各校自行辦理。
本府可委由特定學校辦理學障生巡迴輔導支援性服務或提供其他特殊
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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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五點第二項之個別智力測驗施測合格人員,依據嘉義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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