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對教育部及本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計畫管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受教育部及本府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經費,能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
    機制,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三條規定,
    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一)受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級機關、學校。
  (二)受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民間團體或個人。

三、本要點適用計畫範圍。
  (一)教育部補助或委辦之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
  (二)教育部補助採透列預算,或由本府補助或委辦之經費,以獎補助
        方式辦理者。

四、於年度開始後,針對各級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個人)執行之補
    助經費、計畫項目、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按季作調查並彙編建檔
    ,俾作為本府管考小組抽查訪視之依據。

五、管考小組由本府教育處組成,處長為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委
    員包含駐區督學及各科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年,為無給職。

六、管考小組依據每季統計之調查資料,隨機抽樣進行實地訪查及考核,
    必要時得採書面審核方式辦理。考核結果並作為日後補助或委託各級
    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個人)辦理計畫之參據。

七、考核內容主要項目如下
  (一)經費執行是否與計畫目標相符。
  (二)經費執行是否依預定規劃時程辦理並完成。
  (三)採購或招標方式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執行是否達成預期效益。
    上開內容有需補充說明事項者,委員得要求各級機關、學校(或民間
    團體、個人)於訪視結束後一定期間內提送書面報告。

八、獎懲方式
    經抽查考核結果成效良好之機關、學校,得於年度終了前專案簽核辦
    理敘獎,民間團體或個人則列入爾後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成效不彰
    之機關、學校,除要求提具專案報告研擬改善方式外,情節嚴重者將
    簽報辦理議處,並列為校長成績考核之參據,民間團體或個人則列入
    不予補助之名單。

九、相關計畫若已依規定訂定管考要點者,依該管考要點處理。

十、本要點於其他中央機關補助部分得準用之。

十一、本作業要點於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