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 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7913C號函修正之
    「工程獎金支給表」。

二、目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
    員積極提升工程品質,強化績效管理,以建立創新、效能之政府,特
    訂定本計畫。

三、適用對象及發給限額:
    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並可提撥工程管理費之單位內,年度總預算所
    編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以及實際從
    事工程業務之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前項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發給限額每人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
    同)13萬元,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人員則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 6萬 5千
    元。

四、經費來源及額度:工程獎金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採各工程單位(以
    下簡稱單位)分別提撥、統籌運用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由各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
    (二)經費額度:
        1.本府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並可提撥工程管理費之單位,其職務
          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 4萬
          5 千元,依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
              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
              產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 3年各項工程
              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
              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20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
              率達百分之60以上未達百分之70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
              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30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
              達百分之70以上未達百分之80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
              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35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
              百分之80以上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
              費百分之40內提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70提撥。
        2.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如由二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
          應事先簽准其分工範圍並自行協調該工程管理費所提撥之工程
          獎金之分配比例。
        3.各項工程計畫如係跨年度,其預算執行率以當年度應執行之預
          算數計算執行率。

五、工程績效評估會之設置:
    (一)為推動績效管理制度,應設置工程績效評估會,由本府各單位
          主管、綜合規劃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
          長、負責工程單位核稿之參議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並由副縣
          長擔任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審核本府及所屬機關之
          工程獎金績效評核規定(包含績效目標、評核指標及具體作法
          ),並考評各單位及機關績效情形,予以評定獎勵等第及金額
          。
    (二)為提昇行政效率,加速審核本府各單位及機關之績效目標、評
          核指標及具體作法,必要時得先組成專案評核小組,由副縣長
          擔任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綜合規劃處處長、人
          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等單位主管組成,俾落實本計畫之目的
          。

六、工程績效評核方式:
    (一)受評對象: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均應就年度內欲達成
          之施政績效(或效能提升)設定為目標管理項目表及目標設定
          表(格式如附表 1、 2),以為考評。
    (二)績效指標:
        1.施政績效:
          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機關落實施政計畫,增進財務效能,創建革
          新性施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2.效能提升:
          係指提升工程品質(如研發精進工程技術)、創新行政效率及
          落實成本效益概念(如提升自行規劃設計比率)等加強績效管
          理措施等著有績效者。
    (三)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1.考評項目:
          年度終了時,各受評單位及機關均應先就其所設定工程目標管
          理項目之執行績效辦理評核,其評核項目及配分如次:
        2.評分標準說明:(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3)
           (1)設定工程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部分:
              甲、工程目標執行時之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
              乙、工程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
                  具體佐證者。
              丙、工程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丁、工程目標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或不可控制之影
                  響因素多,須加以克服者。如有其他事項與上述 4項
                  中任 1項相當或足以取代者,應列舉說明之。
           (2)工程目標執行進度部分,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含目標管理
              )項目之分月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為準據,審酌實際作業情
              形進行評分。
           (3)工程目標達成度部分,應將工程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
              形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
              距;如有不能予以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
              時間、完成程度、重要成效等,並與預定目標相比較,取
              得相對數據。
           (4)行政作業部分,如因特殊事由無法依限填報,應簽奉縣長
              同意延後,可免予減分。
           (5)綜合考評部分,分由人事處、綜合規劃處、主計處針對行
              政效率、撙節支出提具相關資料供縣長參考評分。
    (四)考評程序與時間:
        1.期中檢討:
          本府各受評單位及機關於每年 6月底前開始辦理期中檢討作業
          (格式如附表 4)。本府各單位於每年 7月15日前送人事處彙陳
          縣長核閱,機關自行檢討並送各該機關首長核閱。本府各受評
          單位及機關年度中經檢視有需要重新調整年度工程目標管理項
          目或預定完成期限時,應專案簽陳核定後副知人事處。
        2.年終考評:
          本府各受評單位及機關依其設定工程目標管理項目於每年11月
          1 日起逐項辦理自評(格式如附表 5、 6),並填列自評結果於
          每年11月15日前送人事處彙整。
        3.評審:
          工程績效評估會於評審時,得就本府各受評單位及機關自評或
          初評資料,衡酌實際績效酌予增減分數。
        4.核定:
          複評結果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簽奉縣長核定後通知本府各受評
          單位及機關。
    (四)成績評定方式:
        1.本府各受評單位之總成績均依其工程目標設定項目之分數加總
          平均計之。
        2.工程目標管理項目應依附表 3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
          評核資料及評分。
        3.工程目標設定項目如包含二個以上目標管理分項分別執行者,
          應分別填列評核資料,並依目標管理分項之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
    (六)本府各受評單位成績等第,分特優、優良及良好,各等第分數
          如次:
        1.特優:總成績達90分以上者。
        2.優良:總成績達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良好:總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七)成績經評定未滿70分之單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簽請議處
          。

七、發放規定:
    本府各單位員工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 3次或一次記大過或年終考績列
    丙等、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已支有
    同性質獎金或加給者,不得發給工程獎金。
    (一)單位績效獎金:
          本府各單位以工程管理費所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其中百
          分之80作為單位績效獎金。單位績效獎金應依考評結果分 3級
          以上等第發給。本府各單位依本計畫績效評核方式評比後,依
          其結果參閱「嘉義縣政府各單位工程獎金(單位績效獎金)分
          配試算表」(格式如附表 7)辦理分配。本府各單位應衡酌所屬
          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 3級以上等第
          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二)個人績效獎金:
          本府各單位以工程管理費所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其中百
          分之20作為個人績效獎金。但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
          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當年度內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
          會審核通過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8),簽報縣長核可發給。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
          率百分之10以上。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
          。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
          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
        7.辦理招商投資業務,有具體成果。
        8.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
          。
        9.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修正部分自 1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本要點修正第四點自 109年 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