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辦理文化觀光發展策略規劃、市場調查與效益分析、重大觀
    光節慶活動、遊程開發,文化觀光之合作、服務與接待等事項。
二、藝文推廣科:辦理社區總體營造規劃、地方文化與節慶活動輔導執行
    、生活美學與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文化志工管理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科:辦理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推廣、
    地方志書與文獻編撰與推廣、地方民俗文史工藝輔導與推廣等事項。
四、產業科:文化及觀光創意產業輔導與推廣、遊樂區、旅館及民宿審核
    與管理、縣內風景據點管理與活化、觀光志工管理、水域活動規劃與
    管理、溫泉標章與經營管理、消費者爭議事件處理等事項。
五、設施科:辦理文化觀光工程設施規劃設計、用地取得與興建、文化觀
    光地區動線及指標之規劃與設置、文化觀光地區景觀植栽設計及改善
    等事項。
六、行政科:辦理綜合性行政業務、研究發展、採購、文書、庶務、出納
    、財產管理、資訊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中心等事
    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表演藝術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副局長、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
管順序代行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