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爭議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雲林縣政府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BOO 招標文
    件第二部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第十二章)之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未處理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或因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
    本於誠信隨時進行磋商與協調,設雲林縣政府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
    爭議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十七人組成,由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甲方代表四人、乙方代表
    四人、乙方融資機構代表三人、甲方及乙方雙方各遴選知有公信力之
    工程、法律或財務顧問代表六人所共同組成,其中一人為由委員互推
    主任委員,負責統籌委員會之召集、決議及其他行政事項。
四、本會之主要職權如下:
  (一)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條款解釋所產生爭議之解決。
  (二)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履行窒礙難行時之解決。
  (三)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甲方及乙方違約情事之認定。
  (四)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甲方及乙方違約處理方式之溝通與協調。
  (五)其他對於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之協商解決
        。
五、本會對於前項各款爭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做成決議,提供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之建議,垃圾委託焚化
    處理契約甲方及乙方雙方對於協調委員會之建議,應協力遵守,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
六、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
    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七、本會因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所生之任何必要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