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雲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
    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三、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計畫處主辦,各
    目的主管業務單位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
    辦,財政處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相關規
        定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雲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
        市)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
        專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鄉(鎮、市)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
        及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五)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l.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
          公所負責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不得採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鄉(鎮、市)公所每半年應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
          理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
  (六)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l.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或
          墊付方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
          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
            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
            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晝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補助計晝所補助
            之民間團體。
        5.各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
          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鄉鎮(市)公所網
          站中公布。

四之一、鄉(鎮、市)公所編有未經核定補助文號之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虛列歲入預算),依前點各考核項目評定結果總成績,按虛編歲
        入預算金額,採下列級距扣減分數後,作為考核總成績:
      (一)一千萬元以下,扣減總分一分。
      (二)一千萬零一元至二千萬元扣減總分二分。
      (三)二千萬零一元至三千萬元扣減總分三分。
      (四)三千萬零一元至五千萬元扣減總分四分。
      (五)五千萬零一元以上扣減總分五分。

五、鄉(鎮、市)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份由本府財政處
    主辦,節流部份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l.各項開源暨行政業務報表編送情形。
        2.稅捐徵收達成率及其稽徵績效。
        3.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4.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5.公共造產及其他收益情形。
  (二)節流部分:
        l.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費撙節情形。
        3.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財政處於年度開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
    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並
    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鄉(鎮、市)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
    ,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除列入年度考核獎懲外
    ,並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於每年第二季結束後將考核結果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對於考核成績前四名之鄉(鎮、市)公所增加所
    獲之下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新台幣):第一名二百萬元、第二名一
    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一百萬元、第四名五十萬元(取三所)。

九、各鄉(鎮、市)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