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改革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所訂中長程教育
發展計畫。
(七)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本縣地方教師會推薦,本縣地方教師會未成
立前,由本府逕行遴聘。
(四)教師代表三人。
(五)弱勢族群代表一人,由特殊教育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六)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七)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教育局有關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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