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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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志工:凡經本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本縣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授證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人
員,持續參與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六
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
核具良好績效者。
二、志工團隊: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
續推動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為目的,實際從事有關
志願服務計畫之事蹟,且至少成立並推動志願服務期間達二年以上
,志工人數二十人以上所組成之志願服務團隊,經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評鑑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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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具體事蹟推薦表,
檢同服務績效特優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
申請。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服務滿二年年
資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但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三、志工團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第
二條第二款規定者得填具推薦書表及名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
公告申請期間內送本府辦理。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審查並造冊,送雲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府所屬之機關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送本府
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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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
得獎證書,服務時數九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志工團隊對推展志願服務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
績優良者頒發績優獎牌及獎狀。
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得視需要頒給
特殊貢獻獎,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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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
次之徽章者,不得再領低一等次之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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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之評選由本府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及機關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本辦法之獎勵,本府得視
需要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公開儀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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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及志工團隊之獎勵得每年辦理乙次,並於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
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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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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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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