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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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資賦優異學生需求建構適性
    教育之環境,為辦理學校申請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
    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之資賦優異學生,係經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並安置於
    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

三、資優班辦理類別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指定增設之其
        他類別藝術才能。
  (四)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以方案方式辦理
        。

四、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自一年級起
    得申請設置資優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
        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
        輔導班辦理。

五、資優班學生人數:
  (一)國民小學: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六、資優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若確實無法遴聘時,得由校內現職教師內遴聘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三
    學分以上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資優班教師每學年應參加資優教育相關研習或
    進修十八小時以上。
    國民小學每班編制二名,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每班編制
    三名,本局得視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制。每班至少編制正式教師一名
    。
    基於教學需要,提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
    議後,得聘請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七、申請設置資優班者,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函文提出設班計畫,計畫內容包括:
        1.設班規劃:含經營理念及願景、設班緣由及背景分析、學校資
          優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
        2.師資規劃。
        3.課程規劃:課程安排與培訓計畫和各項教學規劃。
        4.輔導措施:含學生問題處理流程、校內外輔導機制及資賦優異
          學生之家長親職教育規劃等
        5.設備與空間:
         (1)教學空間:現有教室及專用教室規劃。
         (2)教學設備:各項教學設備之設置及運用。
        6.經費與資源:經費來源及運用(含現有及如何運用社會資源)
          。
        7.辦學績效:
         (1)學校方面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2)學生表現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3)其他教學相關成果事蹟。
  (二)本局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應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召開
        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始核准設置。

八、設班審查原則如下:
  (一)具有明確設班規劃、經營理念及願景。
  (二)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及具有各該類科對
        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專長合格教師。
  (三)規劃完善之資優教育課程。
  (四)提供多元適性的輔導措施。
  (五)具有可提供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
  (六)有效運用各項經費和資源。
  (七)辦學優異事蹟及歷年比賽優異成果。
  (八)資優班之設置應落實區域均衡,促進多元發展。

九、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方式。其
    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
    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
    ,皆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前項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
    、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
    務之評估報告。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
    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能力等。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因專業考量、資源分
    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本市鑑輔會審議通
    過後,由本局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鑑定時程及方式,另依當年度各類資優鑑定簡章內容辦理。

十、資優班應提供資賦優異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
    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優班學生個案管理工作,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
        進行轉銜與追蹤等事項。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
        定個別輔導計畫、建立個案資料,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
        、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社區相關資源。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具資賦優異潛能學生或身心障礙具資賦優異潛
        能之雙重特殊需求學生觀察、評量及鑑定工作。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資賦優異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
  (六)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
        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轉銜服務及生涯規劃等。
  (七)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等間接服務。
  (八)針對不適應學生訂有重新安置機制或輔導計畫,並經學校特推會
        審議。
  (九)對於畢業學生進行系統性、計畫性之升(入)學進路追蹤調查。

十一、特殊專才者之待遇,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
      準表之兼任教師之規定;其屬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創造能力、領
      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方案聘任者,準用藝術才能班外聘
      兼任教師鐘點費之規定。惟學生家長得另行支付較高鐘點費聘任外
      聘教師。

十二、資優班排課方式,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分散式資優資源班:
          1.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學科抽離。
          2.濃縮方式:將各教育階段之各領域/科目之學習表現及學習
            內容加以精鍊整合。
          3.外加方式: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
            則,例如升旗、早自修、彈性課程、空白課程或課後時間等
            。
          4.每週抽離、濃縮或外加式課程之節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辦理。
    (二)集中式資優班:學術性向及藝術才能資優類班級,其課程依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

十三、資優班課程與教學辦理方式:
    (一)資優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
          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
          、情意發展、生活品德及領導才能等能力。
    (二)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
          殊教育需求,訂定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優學生家長
          參與。
    (三)實施資優教育課程與教學,應設立資賦優異課程發展小組,依
          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推會審
          議通過後為之。
      前款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等。

十四、資優班評量方式:
    (一)學校應定期辦理資優教學成果展及教學研討會,以檢視教學效
          果並藉活動研商教學策略,增進教學知能。
    (二)以個別化、多元評量為原則,並得配合學生於普通班學習資料
          進行評量。

十五、本局應組成輔導小組,定期特教評鑑或不定期輔導團訪視評鑑,以
      落實輔導工作。
      本局對於資優班辦理成效優良者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輔導其限期改善或取
      消辦理資優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