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置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
福利經費,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四、婦女福利。
五、社會救助。
六、原住民福利。
七、其他社會福利。
本基金之運用情形,本局應按季公告。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府應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其中一人應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客家事務委員會
    代表。
二、本市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三、本市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指本市立案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及依法設
立登記之社會團體,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為從事兒童、少年、老
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或現任執業律師、社會工作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或社會工作有關
    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業務
,幹事若干人,由本局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基金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