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及救助事
業,籌募救助經費,設置臺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及臺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特依社會
救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專戶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由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
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
本專戶支出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及救助事業。
六、捐款人(單位)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七、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縣長、主任秘書兼任,
另置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派):
一、本府相關處(局)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三、社會福利、公益或慈善團體代表二人。
|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由社會處處長派兼,另置幹事二人,處理本專戶行
政事務,會計暨決議事項。
|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計畫及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議審議之事項。
|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本專戶於縣庫代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
|
本專戶之勸募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