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19
人,瀏覽人次:
92740116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載客小船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載客小船之規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申請營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