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載客小船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載客小船之規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申請營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