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孔子廟暨忠烈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民
政局長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暨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提
請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孔子之奉祀及其學說之宣揚、先賢、先儒、先烈事蹟文物之蒐
集、整理、陳列等事項。
二、關於廟祠財產之保管維護事項。
三、關於祭典籌辦事項。
四、關於春秋祭國殤及遙祭黃陵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
本會置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會置編纂、管理員、幹事、書記。
|
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本會會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民政局派員兼辦。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定,報請民政局核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