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
  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雇主關係、職業交換、就業機
      會聯繫、就業後隨訪、關廠、被資遣、被解僱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就業甄選,應屆畢業生專案就業服務、就業資訊系統服務、雇主申
      請聘僱外籍勞工辦理國內人才招募之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
      就業促進與就業巡迴服務等事項。
  二、第二課:職業指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
      市民技藝就業研習等事項。
  三、第三課:職業分析、薪資研析、勞動力供需調查、研究、人力需求
      調查、專技人力調查填補分配管理、高市就業簡訊及業務宣導等事
      項。
  四、第四課: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
      項。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技士、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書
  記。

  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
  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中心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六、站長。
  七、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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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
│                  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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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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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至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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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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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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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長│薦      任│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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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任或薦任│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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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薦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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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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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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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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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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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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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合      計│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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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