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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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
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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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雇主關係、職業交換、就業機
會聯繫、就業後隨訪、關廠、被資遣、被解僱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就業甄選,應屆畢業生專案就業服務、就業資訊系統服務、雇主申
請聘僱外籍勞工辦理國內人才招募之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
就業促進與就業巡迴服務等事項。
二、第二課:職業指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
市民技藝就業研習等事項。
三、第三課:職業分析、薪資研析、勞動力供需調查、研究、人力需求
調查、專技人力調查填補分配管理、高市就業簡訊及業務宣導等事
項。
四、第四課: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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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技士、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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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
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中心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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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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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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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六、站長。
七、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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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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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
│ 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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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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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至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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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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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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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長│薦 任│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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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任或薦任│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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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薦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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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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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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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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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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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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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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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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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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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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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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