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防護團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為加強本府防空防護工作,特設置高雄市政府防護團(以下
  簡稱本團),隸屬秘書處,其業務兼受市民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團置團長,承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團長,襄理團務。

  本團掌理防護團組訓演習、召集、裝備、管理、分配、督導、考核、防
  空、防情、防護、災害處置及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本團置總幹事、辦事員。

  本團負責本府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消防、救護、救濟等勤務。

  本團為遂行任務得設立防護、消防、救護、工程、供應等勤務隊並置正
  、副隊長、團員若干人。

  本團人事、主計、文書、庶務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兼
  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團於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本團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