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加強本府防空防護工作,特設置高雄市政府防護團(以下
簡稱本團),隸屬秘書處,其業務兼受市民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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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團長,承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團長,襄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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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掌理防護團組訓演習、召集、裝備、管理、分配、督導、考核、防
空、防情、防護、災害處置及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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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總幹事、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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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負責本府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消防、救護、救濟等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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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為遂行任務得設立防護、消防、救護、工程、供應等勤務隊並置正
、副隊長、團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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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人事、主計、文書、庶務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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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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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於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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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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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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