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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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
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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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三角、圖根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測
量標管理及維護、受理囑託測量等事項。
二、第二課:戶地測量、地籍圖重測、未登錄地測量及測繪重劃區地籍
原圖等事項。
三、第三課:本市界及河川區域土地劃定會勘、地籍界址調查、計算面
積、製圖、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
課、室之事項。
四、督察室: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測量技術之督導、
測繪成果複檢及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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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主任、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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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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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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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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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大隊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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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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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大 隊 長│簡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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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副 大隊 長│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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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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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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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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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督導室主任。│
│ │ │ │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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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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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二0│內五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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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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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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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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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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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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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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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五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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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另人事助理員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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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課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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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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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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