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
  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三角、圖根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測
      量標管理及維護、受理囑託測量等事項。
  二、第二課:戶地測量、地籍圖重測、未登錄地測量及測繪重劃區地籍
      原圖等事項。
  三、第三課:本市界及河川區域土地劃定會勘、地籍界址調查、計算面
      積、製圖、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
      課、室之事項。
  四、督察室: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測量技術之督導、
      測繪成果複檢及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主任、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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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大隊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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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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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大  隊  長│簡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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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副 大隊 長│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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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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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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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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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督導室主任。│
│          │          │    │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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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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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二0│內五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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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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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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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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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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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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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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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五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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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另人事助理員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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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課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