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
  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處理隊務。

  本大隊設四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重劃地區之勘選、召開座談會、訂定重劃計畫書、中心
        椿、圖根點及現況測量、調查、製圖、計算座標面積、地籍整理
        、土地(地上、地下)改良物之查估、拆遷、補償、清理等事項
        。
  (二)第二課:重劃土地之設計規劃、查估重劃前後地價、土地分合交
        換、計算各種負擔與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異議處理、地籍整理
        、登記與協調、編製重劃總報告等事項。
  (三)第三課:重劃區各項公共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考工
        、檢驗、驗收等事項。
  (四)第四課:工程發包、重劃費用負擔之徵收、差額地價清償、抵費
        地出售、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重劃區財務結算、研考、
        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之事項。

  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
  記。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書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註│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大   隊   長│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副 大  隊 長│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秘        書│薦任│  一│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            │    │    │等辦理。            │
├──────┼──┼──┼──────────┤
│課        長│薦任│  四│                    │
├──────┼──┼──┼──────────┤
│技        正│薦任│  二│                    │
├──────┼──┼──┼──────────┤
│技        士│委任│二四│內六人得列薦任。    │
├──────┼──┼──┼──────────┤
│課        員│委任│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管   理   師│委任│  二│                    │
├──────┼──┼──┼──────────┤
│技        佐│委任│一三│                    │
├──────┼──┼──┼──────────┤
│辦   事   員│委任│  四│                    │
├──────┼──┼──┼──────────┤
│書        記│委任│  八│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佐 理 員│委任│  一│                    │
├─┼────┼──┼──┼──────────┤
│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書    記│委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    │七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有雇員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課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