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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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
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處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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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四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重劃地區之勘選、召開座談會、訂定重劃計畫書、中心
椿、圖根點及現況測量、調查、製圖、計算座標面積、地籍整理
、土地(地上、地下)改良物之查估、拆遷、補償、清理等事項
。
(二)第二課:重劃土地之設計規劃、查估重劃前後地價、土地分合交
換、計算各種負擔與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異議處理、地籍整理
、登記與協調、編製重劃總報告等事項。
(三)第三課:重劃區各項公共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考工
、檢驗、驗收等事項。
(四)第四課:工程發包、重劃費用負擔之徵收、差額地價清償、抵費
地出售、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重劃區財務結算、研考、
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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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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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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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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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書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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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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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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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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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大 隊 長│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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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副 大 隊 長│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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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秘 書│薦任│ 一│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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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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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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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二四│內六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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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任│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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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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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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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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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八│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佐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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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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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書 記│委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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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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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有雇員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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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課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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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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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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