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
  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課:訓練計畫之釐訂與執行、課程編訂、職業訓練師遴聘、招
      訓學員、學籍管理、成績考查、訓練器材設備管理與機具之安裝維
      護、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教務工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輔導課:輔導計畫之釐訂、學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學員資料之
      建立管理、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與辦理及結訓學員就業輔導等事項
      。
  三、行政室: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物之採購管理、營繕
      工程、醫護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本中心置技正、課長、室主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
  導員、醫師、課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技正。
  三、課長。
  四、室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七、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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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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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              │
  ├─────┼─────┼──┼───────┤
  │技      正│薦      任│  一│              │
  ├─────┼─────┼──┼───────┤
  │課      長│薦      任│  二│              │
  ├─────┼─────┼──┼───────┤
  │室  主  任│薦      任│  一│              │
  ├─┬───┼─────┼──┼───────┤
  │職│      │          │    │一、依職業訓練│
  │  │      │          │    │    師甄審遴聘│
  │  │正  訓│聘      任│  三│    辦法辦理。│
  │  │練  師│          │    │二、視需要得將│
  │業│      │          │    │    其員額暫以│
  │  │      │          │    │    副訓練師名│
  │  │      │          │    │    義聘充。  │
  │  ├───┼─────┼──┼───────┤
  │訓│      │          │    │一、依職業訓練│
  │  │      │          │    │    師甄審遴聘│
  │  │副  訓│聘      任│  六│    辦法辦理。│
  │  │練  師│          │    │二、視需要得將│
  │  │      │          │    │    其員額暫以│
  │練│      │          │    │    助理訓練師│
  │  │      │          │    │    名義聘充。│
  │  ├───┼─────┼──┼───────┤
  │  │助  理│聘      任│十一│依職業訓練師甄│
  │  │      │          │    │審遴聘辦法辦理│
  │師│訓練師│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輔  導  員│委      任│  三│(係由本職稱三│
  │          │          │    │人與技術員一人│
  │          │          │    │合併計給)。  │
  ├─────┼─────┼──┼───────┤
  │課      員│委      任│  三│              │
  ├─────┼─────┼──┼───────┤
  │技  術  員│委      任│  二│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醫      師│          │(一)│              │
  ├─────┼─────┼──┼───────┤
  │護      士│委      任│  一│              │
  ├─────┼─────┼──┼───────┤
  │書      記│委      任│  一│              │
  ├─────┼─────┼──┼───────┤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合      計│          │三九│              │
  │          │          │(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