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化體育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文化體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保管運用辦
  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文化體育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左:
  一、本基金之保管運用及籌劃事宜。
  二、本會目的事業實施要點之擬訂。
  三、本市文化體育活動獎助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四、本基金之收入、支出、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本基金之勸募事項。
  六、其他有關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及有關機關文
  化體育團體有關人員及熱心人士聘派兼之。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主任秘書兼任;組長二人(文化組、體育
  組)分別由本府教育局第四、第五科科長兼任,幹事四人,由有關機關
  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會辦理文化體育活動及獎助事業,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審
  議並酌給審查費。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總幹事、組長、幹事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