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精神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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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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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病人精神醫療補助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病人申訴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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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至十六人,由衛生局局長就有關機關代
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任或派兼,其聘期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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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衛生局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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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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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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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支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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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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