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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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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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國民住宅及其他住宅社區之規劃、
住宅工程之設計、審核暨資料之蒐集、研究、彙編等事項。
二、第二科:工程發包、材料供應、施工、估驗、驗收及有關工程等事
項。
三、第三科:土地之取得、勤查、測量、地上物處理、產權處理及房屋
之配售(租)等事項。
四、第四科:資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事項。
五、秘書室:法制、研考、文書、財產、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
購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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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技正、秘書、科
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科
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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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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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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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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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業務需要,設住宅管理中心,掌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等有
關事項。(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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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國民住宅處國宅管理中心編制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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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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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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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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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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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務員│委 任│ 一│ │
├─────┼─────┼──┼────────┤
│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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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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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規程及編制表發佈施行後增建之國民住宅,每滿一千五百戶,本
管理中心應增置組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合計二人)。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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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因住宅施工之需要,得設各工區工務所,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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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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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處 編 制 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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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處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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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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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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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程 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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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簡 任│ 一│ │
├─────┼─────┼──┼────────┤
│副總工程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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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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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二│內一人辦理法制業│
│ │ │ │務。 │
├─────┼─────┼──┼────────┤
│科 長│薦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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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一)│一、秘書室。 │
│ │ │ │二、由相當官等職│
│ │ │ │ 務人員兼任。│
├─────┼─────┼──┼────────┤
│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
│專 員│薦 任│ 二│ │
├─────┼─────┼──┼────────┤
│股 長│薦 任│ 八│ │
├─────┼─────┼──┼────────┤
│副 工程 司│薦 任│ 二│ │
├─────┼─────┼──┼────────┤
│幫 工程 司│薦 任│ 六│ │
├─────┼─────┼──┼────────┤
│工 務 員│委任或薦任│一三│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八│ │
├─────┼─────┼──┼────────┤
│助理工務員│委 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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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五│ │
├─────┼─────┼──┼────────┤
│書 記│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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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 ├───┼─────┼──┼────────┤
│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 │辦事員│委 任│ 一│ │
│室├───┼─────┼──┼────────┤
│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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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事│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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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一│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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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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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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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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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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