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國民住宅及其他住宅社區之規劃、
      住宅工程之設計、審核暨資料之蒐集、研究、彙編等事項。
  二、第二科:工程發包、材料供應、施工、估驗、驗收及有關工程等事
      項。
  三、第三科:土地之取得、勤查、測量、地上物處理、產權處理及房屋
      之配售(租)等事項。
  四、第四科:資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事項。
  五、秘書室:法制、研考、文書、財產、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
      購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技正、秘書、科
  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科
  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應業務需要,設住宅管理中心,掌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等有
  關事項。(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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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國民住宅處國宅管理中心編制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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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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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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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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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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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務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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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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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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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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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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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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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規程及編制表發佈施行後增建之國民住宅,每滿一千五百戶,本
      管理中心應增置組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合計二人)。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亦同。

  本處因住宅施工之需要,得設各工區工務所,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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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處 編 制 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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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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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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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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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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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程 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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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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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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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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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二│內一人辦理法制業│
│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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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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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一)│一、秘書室。    │
│          │          │    │二、由相當官等職│
│          │          │    │    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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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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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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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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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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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司│薦      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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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任或薦任│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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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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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務員│委      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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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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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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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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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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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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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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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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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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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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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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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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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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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一│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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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