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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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及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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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於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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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為高雄市市立最高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機構,負有規劃、研究、
執行及推廣終身教育之責任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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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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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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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下列學系及中心,從事教學、研究與輔導工作:
一、外國語文學系(英文組、日文組)。
二、法政學系(法律組、政治組)。
三、工商管理學系。
四、大眾傳播學系(平面媒介組、電子媒介組)。
五、文化藝術學系。
六、科技管理學系。
七、通識教育中心。
各學系及中心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大學法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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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教材與刊物之編撰、發行及其他教務事
項,下設註冊與課務二組。
二、輔導處:掌理生活輔導、課外活動及其他學生事務,下設生活輔導
與課外活動二組。
三、教學媒體處:掌理電視與廣播教學節目之製作及電台連繫事項,下
設製作與媒體二組。
四、秘書處:掌理研考、事務、營繕保管、文書、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
處室事項,下設事務、文書與出納三組。
五、研究處:負責教學改進、發展及評鑑等事項。
六、圖書館:負責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圖書資訊服務、社區服務及其
他館務事項,下設閱覽服務與教學資料二組。
七、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教學支援、資訊軟體之建立及教學資訊網路
之建置事項。
八、學習指導中心:負責及協助辦理學生註冊、選課、面授教學、期中
期末考試、平時成績考查、學生聯繫與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十、人事室:依法辦理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學得視教學、研究或推廣之需要,設置其他單位,其設置辦法由本
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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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綜理全校教務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
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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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置處長一人,綜理全校輔導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
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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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媒體處置處長一人,綜理教學媒體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
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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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綜理全校總務及秘書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
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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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處置處長一人,綜理研究業務,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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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綜理圖書館務事宜,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
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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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電子計算中心業務事宜,並視需要置
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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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指導中心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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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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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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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置主任、組長、技正、編審、輔導員、技士、組員、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若干人,其員額編制表由本大學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並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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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大學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學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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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為辦理推廣教育,得結合本市各成人教育機構設置推廣教育委員
會,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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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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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校務會議,在本大學現有教師人數不足,無法符合大學法第十
五條規定之情況下,得由下列人員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現有編制內教師(不含兼任教師)。
三、職員代表一人:由編制內職員互選之。
四、學生代表:依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ㄧ組成,由學生互選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開會時,應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校務會議除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外,得由主席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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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教務長及各學術與行政主管組成,並以校
長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討論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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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教學媒體處及研究處處長、各學系及通
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並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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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各該學系系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系
主任為主席,討論各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各該
學系兼任教師、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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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由該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主任為
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該中心兼任教師
、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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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設輔導會議,由輔導處人員組成,並以該處處長為主席,討論有
關輔導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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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設各學系、中心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
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
委員,並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
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
各學系、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學系、中心擬訂,經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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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
服之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教育學者、本市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
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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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獎懲或因行政措施致學生
權益損害之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七名、行政人員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三
名及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人員、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一名組成
;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
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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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工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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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處理教務會議交議事項,定期規劃、
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評鑑事宜。以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及研究
處處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聘請校內、外專家
五名組成。聘任委員之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
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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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除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之委員會外,必要時得設置其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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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級主管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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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校長之產生,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中,
選定一人報請高雄市政府聘任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高雄市政府遴派。
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自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
則。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擬續任者,經高雄市政府徵詢其續任意願後,
由高雄市政府完成續任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報告書提供予校務會議代表
參據。
任期屆滿前十一個月校長擬續任者,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報請高雄市政府續聘之;若未獲同意,應即依規定進行新校長遴
選。
校長未於起聘日前完成聘任程序或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校務會議
建議適當代理人選,經本大學報請高雄市政府同意後代理之,新任校長
之聘期重新起算。
校長之遴選及連任等作業規定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校長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二、自請辭職。
三、因重大失職事由,得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連署,提出解聘案,由教務長於解聘案提出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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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秘書處、研究處等處長、圖書館
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學習指導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具備教授資格之
教師聘兼任之;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各學系、中心訂定遴選
規定就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任之。
前項兼任主管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第一項兼任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各該人員任期屆滿前停聘或免
除其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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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師分級與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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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
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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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教師聘任
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長期
聘任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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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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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學生學則,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轉
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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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學生得成立學生社團,並參與其學習、生活及權益等相關事務。
學生社團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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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學生出列席各種會議代表之產生方式,由學生會擬訂,送請校務
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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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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