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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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校務會議,在本大學現有教師人數不足,無法符合大學法第十
五條規定之情況下,得由下列人員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現有編制內教師(不含兼任教師)。
三、職員代表一人:由編制內職員互選之。
四、學生代表:依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ㄧ組成,由學生互選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開會時,應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校務會議除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外,得由主席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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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教務長及各學術與行政主管組成,並以校
長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討論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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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教學媒體處及研究處處長、各學系及通
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並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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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各該學系系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系
主任為主席,討論各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各該
學系兼任教師、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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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由該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主任為
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該中心兼任教師
、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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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設輔導會議,由輔導處人員組成,並以該處處長為主席,討論有
關輔導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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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設各學系、中心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
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
委員,並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
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
各學系、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學系、中心擬訂,經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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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
服之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教育學者、本市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
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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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獎懲或因行政措施致學生
權益損害之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七名、行政人員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三
名及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人員、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一名組成
;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
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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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工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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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處理教務會議交議事項,定期規劃、
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評鑑事宜。以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及研究
處處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聘請校內、外專家
五名組成。聘任委員之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
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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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除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之委員會外,必要時得設置其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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