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會議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在本大學現有教師人數不足,無法符合大學法第十
  五條規定之情況下,得由下列人員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現有編制內教師(不含兼任教師)。
  三、職員代表一人:由編制內職員互選之。
  四、學生代表:依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ㄧ組成,由學生互選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開會時,應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校務會議除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外,得由主席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教務長及各學術與行政主管組成,並以校
  長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討論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教學媒體處及研究處處長、各學系及通
  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並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重要事項。

  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各該學系系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系
  主任為主席,討論各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各該
  學系兼任教師、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通識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由該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並以主任為
  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該中心兼任教師
  、職員、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輔導處設輔導會議,由輔導處人員組成,並以該處處長為主席,討論有
  關輔導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本大學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設各學系、中心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
  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
  委員,並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
  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
  各學系、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學系、中心擬訂,經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
  服之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教育學者、本市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
  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獎懲或因行政措施致學生
  權益損害之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七名、行政人員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三
  名及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人員、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一名組成
  ;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
  市政府核定。

  本大學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工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本大學設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處理教務會議交議事項,定期規劃、
  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評鑑事宜。以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及研究
  處處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聘請校內、外專家
  五名組成。聘任委員之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
  雄市政府核定。

  本大學除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之委員會外,必要時得設置其他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