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各級主管之選任
  本大學校長之產生,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中,
  選定一人報請高雄市政府聘任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高雄市政府遴派。
  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自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
  則。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擬續任者,經高雄市政府徵詢其續任意願後,
  由高雄市政府完成續任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報告書提供予校務會議代表
  參據。
  任期屆滿前十一個月校長擬續任者,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報請高雄市政府續聘之;若未獲同意,應即依規定進行新校長遴
  選。
  校長未於起聘日前完成聘任程序或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校務會議
  建議適當代理人選,經本大學報請高雄市政府同意後代理之,新任校長
  之聘期重新起算。
  校長之遴選及連任等作業規定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校長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二、自請辭職。
  三、因重大失職事由,得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連署,提出解聘案,由教務長於解聘案提出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解聘。

  本大學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秘書處、研究處等處長、圖書館
  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學習指導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具備教授資格之
  教師聘兼任之;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各學系、中心訂定遴選
  規定就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任之。
  前項兼任主管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第一項兼任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各該人員任期屆滿前停聘或免
  除其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