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在本大學現有教師人數不足,無法符合大學法第十
  五條規定之情況下,得由下列人員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現有編制內教師(不含兼任教師)。
  三、職員代表一人:由編制內職員互選之。
  四、學生代表:依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ㄧ組成,由學生互選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開會時,應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校務會議除第一項各款應出席人員外,得由主席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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