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大學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設各學系、中心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
  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
  委員,並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
  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
  各學系、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學系、中心擬訂,經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