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校長之產生,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中,
選定一人報請高雄市政府聘任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高雄市政府遴派。
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自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
則。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擬續任者,經高雄市政府徵詢其續任意願後,
由高雄市政府完成續任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報告書提供予校務會議代表
參據。
任期屆滿前十一個月校長擬續任者,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報請高雄市政府續聘之;若未獲同意,應即依規定進行新校長遴
選。
校長未於起聘日前完成聘任程序或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校務會議
建議適當代理人選,經本大學報請高雄市政府同意後代理之,新任校長
之聘期重新起算。
校長之遴選及連任等作業規定由本大學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校長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二、自請辭職。
三、因重大失職事由,得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連署,提出解聘案,由教務長於解聘案提出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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