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秘書處、研究處等處長、圖書館 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學習指導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具備教授資格之 教師聘兼任之;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各學系、中心訂定遴選 規定就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任之。 前項兼任主管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第一項兼任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各該人員任期屆滿前停聘或免 除其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