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大學教務長、輔導處、教學媒體處、秘書處、研究處等處長、圖書館
  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學習指導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具備教授資格之
  教師聘兼任之;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各學系、中心訂定遴選
  規定就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任之。
  前項兼任主管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第一項兼任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各該人員任期屆滿前停聘或免
  除其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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