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府舉辦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之活動。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經市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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