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局場地發售(行)門票,應先將票樣送本局審查,必要時加蓋本
局戳記,方為有效;發售(行)門票固定及非固定座位,每場最高數量
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五百張。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一百零五張。
三、多功能會議廳三十五張。
四、國際商務中心三十張。
五、普通教室五十張。
六、電腦教室四十二張。
七、語言教室四十八張。
八、小型研討室十六張。
九、階梯教室八十張。
十、自然科教室四十二張。
十一、交誼廳一百五十張。
十二、餐廳四百張。
十三、康樂室五十張。
十四、舞蹈教室五十張。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五百張。
十六、戶外廣場三百張。
前項發售(行)門票應附加意外、平安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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