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者,如須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應在本
  局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張貼,不得擅自張貼或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