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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 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先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並繳納 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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