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
  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先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並繳納
  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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