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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音錄影或實況 轉播,應先經本局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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