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如下: 一、大禮堂。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 三、多功能會議廳。 四、國際商務中心。 五、普通教室。 六、電腦教室。 七、語言教室。 八、小型研討室。 九、階梯教室。 十、自然科教室。 十一、交誼廳。 十二、餐廳。 十三、康樂室。 十四、舞蹈教室。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 十六、戶外廣場。 十七、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