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如下:
  一、大禮堂。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
  三、多功能會議廳。
  四、國際商務中心。
  五、普通教室。
  六、電腦教室。
  七、語言教室。
  八、小型研討室。
  九、階梯教室。
  十、自然科教室。
  十一、交誼廳。
  十二、餐廳。
  十三、康樂室。
  十四、舞蹈教室。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
  十六、戶外廣場。
  十七、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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