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有關推展學術文教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本中心正
  常教學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本中心相關之教學活動。
  二、具有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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