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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十日前具函或填寫申請表,檢附活動程序表及使 用人員名冊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如經核准,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空調 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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