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或佈置場地時,應須事
  前徵求本中心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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