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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或佈置場地時,應須事 前徵求本中心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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