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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三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遭遇緊急事 故者,得延期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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