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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場地,並沒入其保證金: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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