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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經申請核准者除遇不可杭力之情事外,其他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時 ,應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終止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場地費 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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