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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館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通知申 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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