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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使用本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壞應即修復,若經本館 修復者,且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使用器材、設備如 有遺失或不能修復者,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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