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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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於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置隊長一人,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隊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隊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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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少年犯罪偵防業務,負責少年刑事案件偵查、預防、
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侵害防治、正俗、戶口
、流氓、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行政、督訓等綜合業務,負責行政、秘書、研考、法
規、文書、印信、檔案、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
防、民防、交通、公關、資訊、外事、庶務、後勤裝備、財產管理
、廳舍營繕、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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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設分隊、小隊,執行少年犯罪偵防、偏差少年輔導保護、校園安全
維護、校園查訪、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親職教育及心理諮商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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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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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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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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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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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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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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