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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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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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宣導及公文檢核、施政計畫、業務列管考
核及不屬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契
稅等行政事項。
三、消費稅科: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印花稅及土石採取特別稅之稽徵
及行政等事項。
四、稅務管理科:欠稅清理及執行、法院拍賣案件、劃解退稅等事項。
五、資訊科:資訊管理、電子作業管制、機械操作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
項。
六、法務室:違章審理及管制、稅務行政救濟、國家賠償、法令研議等
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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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審核員、股長、分析師、稅
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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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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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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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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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鳳山、岡山、旗山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
項,其配屬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報請財政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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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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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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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分處主任。
六、主任。
七、科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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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備查,並副知
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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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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