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宣導、研究發展及公文管考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
      工程受益費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三、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稅務管理科:清理欠稅、配合強制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五、電子作業科:電子計算機作業及課稅資料處理等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務等事項
      。
  七、法務室:違章審理、行政救濟、違章管理及違章稽核等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秘書、專員、督導、審核員
  、股長、分析師、稅務員、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
  、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按行政區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
  配屬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報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主任。
  六、科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備查,並副知
  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