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高中職教育科: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國際教育及教師檢定、登記
      等事項。
  二、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等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及照護等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等事項。
  六、社會教育科:社會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等教育事項。
  八、教育科技科:教育科技等事項。
  九、督學室: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十、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文教公共設施用地管理、工程發包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秘書、專員、股長、
  營養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軍訓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中等以上學校軍
  訓及護理等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視察、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社會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